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管理好學院珍貴歷史文化遺產,使其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珍貴圖書資料🗯😄、珍貴檔案👨🦯➡️🐊、珍貴紀念物品統稱為學院的珍貴歷史文化遺產🏋🏻♀️,具體指: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以及出土或年代久遠的石刻、工藝美術品和其它物品;
(二)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珍稀古舊圖書資料;
(三)學院在與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內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科學家、藝術家、實業家、國外的重要機構和著名大學以及在重要的國際活動等交往中,所形成的書信👩🏿🦲、題詞、字畫、記錄、論文集、照片、底片、錄音帶、錄像帶等珍貴檔案材料,以及屬於需重點收集的其它珍貴檔案;
(四)珍貴紀念物品主要指:
1.屬於學院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反映本院榮譽的在國際或國內獲得的獎狀🦄、獎牌、獎章🔅、獎杯🫰🏻、錦旗、證書等實物;
2.在校慶或其它活動中接收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贈品、禮品或書法、繪畫☘️;
3.反映學院歷史面貌或反映學院烈士、英模、著名人士業績或活動的紀念實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院的珍貴歷史文化遺產,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法律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或國家有關部門需要依法調撥的👈🏻,學院積極配合😅📱,並盡量留下復製品;法律允許學院保管的部分🤜,學院應妥善管理。
第四條 學院的珍貴校史資料,由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有關單位和部門應主動配合,做好移交歸檔工作。
第五條 在學院基建中發現有古墓葬8️⃣、文物跡象時🧚🏼♀️,基建或修繕部門應及時通知綜合檔案室🫥⟹,由綜合檔案室依法處理🩰✳️。對在本校範圍內過去已出土的地下文物,不管何種原因散存在校內有關單位或個人手中的,該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要開具文物清單並附說明,直接向綜合檔案室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條 學院各部門對屬於學院重點收集的珍貴檔案💇🏿,由該部門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立即整理歸檔😕,於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最遲不超過兩個月🕵🏼♀️。需要利用時可向綜合檔案室借用或復製。
第七條 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反映本院榮譽的獎勵證書或物品,代表學院接收的學院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在一個月內通知或送交綜合檔案室。需要展出或暫時放置在某場所的,經院主管領導批準♨️,由有關職能部門向校綜合檔案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八條 校慶或其它活動中所接收的禮品🙌,有關職能部門在事畢或年終時必須詳細開具清單送院領導審閱,同時👩🏻🍳,將清單抄送校綜合檔案室,由院綜合檔案室提出需永久保存的禮品清單,經學院領導批準後,有關部門按批準的清單,向綜合檔案室移交。其余禮品由有關部門保管或處理🌯。
第九條 學院尊重依法屬於個人所有的文物或紀念物品的所有權,鼓勵所有者向學院捐贈、寄存或有償移交🤲🏿。學院對捐贈者酌情予以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條 將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據為己有,經教育仍拒不上交的🫵🏿,應根據不同情況,或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進行收繳,或通報學院有關行政部門、紀檢或監督部門進行查處🚾,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全院教職工有保護珍貴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監督單位和個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黨委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院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