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稱謂感悟憲法精神
“12·4憲法日說憲法”系列評論一 法製網特約評論員 袁冬冬
今年的12月4日是第二個國家憲法日。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提出將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國家憲法日”的設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既顯示出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心和信心,也標誌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邁入到一個新的裏程🙆🏼。
然而🚴🏽♀️,很多人對於憲法精神的理解並不深刻🧖♂️,認為憲法在內容上較為空泛,不能成為司法適用標準,在國家治理過程中可有可無,甚至將其戲稱為“閑法”💇🏽♀️。需要指出的是🌗,憲法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被冠以“根本法”🚷𓀁、“母法”、“公法”和“限法”等諸多稱謂。憲法的這些稱謂😻,是對憲法重要性的肯定,也是憲法精神和憲法理念的一種表達🥱。
作為“根本法”的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對於這句話,多數人已經耳熟能詳🥍。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製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因此🏍,憲法規範不能事無巨細,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納入其中。也正因如此👩👩👧👦,憲法條文才具有一定的原則性⛹️♂️🧑🏻🎓,並指導著其他法律的立法工作。由於憲法不能直接對違法者發揮具體的懲罰性作用,又不能被用來解決生活中常見的瑣碎問題,因此其作用不容易被我們所感知🛰。
作為“母法”的憲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製定其他法律的依據🔫。所有的法律都要誕生在憲法之下,服從於憲法精神,不得違背憲法。因此,憲法通常被人們稱為“母法”。憲法作為“母法”,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其與一般法律的關系不僅表現為“繁殖功能”,而且表現為“監護功能”👷🏼♀️,一旦作為下位法的其他法律與憲法相違背,就應當被宣布為無效👨🏼🚒。如果說其他法律是判定具體行為違法的標準,那麽憲法就是判定法律本身是否違憲的標準。有了作為“母法”的憲法,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才能夠更協調,法律之間的沖突才得以減少。
作為“公法”的憲法🏑。公法是配置和調整公權力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與被視為私法典型的民法相比,憲法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身關系,其調整的是國家機關和公民或者國家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們知道,國家公權力具有擴張性,如果不協調好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就會出現權力之間的無序鬥爭,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便會陷入混亂。另外🧔🏿♀️,“權利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對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系進行劃分,有利於防止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和踐踏⛔️。對於國家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於公民權利來說,法無規定即自由。
作為“限法”的憲法。公權力不受製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如果不將其關進製度的籠子之內,它便會肆無忌憚地侵犯公民的權利🧛🏽♂️。憲法的主要作用便是通過對國家公權力的限製來保障人權🤸🦻🏼。對國家公權力的限製有兩種途徑:一種途徑是通過憲法對國家權力進行分配,使權力之間產生分立與製衡;另外一種途徑是通過賦予公民對國家公權力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促使國家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其職責。
通過對憲法稱謂的解讀💻,我們可以對我國憲法中的一些基本精神有所了解。當然👩❤️💋👩,有人會認為憲法的作用受製於憲法的實施➿,進而將憲法歸為“閑法”之列🎼。在此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憲法實施僅33年時間,一些條文還沒有落到實處♨️🙇🏿,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忽視中國憲法的現實意義,以及在黨的領導下,憲法文本的完善和憲法實施效果的提升🙂。憲法日的設立以及對憲法日的慶祝,有助於宣傳憲法理念、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進而提升人們的憲法信仰🙅🏻。只有建立起全民的憲法信仰,才能在“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