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更好地實施崗位聘任製💻,保證學院教學、科研、訓練💮、管理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切實維護單位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學院所有正式職工🐆。
第三條 教職工因故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或不能參加學院和本單位組織的活動👱🏿,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而不按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教職工🏇,視為曠工,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四條 學院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請假申請、審批🔪、登記、銷假等考勤製度🤏,並指定專人統計本部門教職工的出勤情況,於每月25日前填報教職工考勤表報人事處勞資科🔵。
部門負責人要督促本部門有關人員做好考勤工作。各部門對擅自離崗或超假未歸者應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人事處。
人事處每學期要對全院勞動紀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並做好相關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 假
第五條 教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在工作時間內因辦理私事請假並被批準的為事假🕒。教職工請事假必須由本人提前申請,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離崗。
第六條 事假期間待遇及處理辦法
凡教職工事假期間績效工資按《三亿体育績效工資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績效工資:事假當月累計不超過7天😨,按實際事假天數扣減日常考核獎勵津貼部分;超過7天,不發當月日常考核獎勵津貼部分🧛🏻♂️🧜🏿♀️;超過10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二)基本工資🈲:事假當月累計15天之內基本工資照發;事假在15天至一個月的😞,發放半個月的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個月的🎂,不發放當月基本工資,從第2個月起停發所有工資福利待遇🏊🏿;
(三)超過事假期限未歸而未履行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四)超過事假期限未歸而未履行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五)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超過1個月的👩🦳,在年終考核時不得被評定為優秀;
(六)教職工年內累計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得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不計入考核年限、不得正常晉升薪級工資。
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條 凡因病需要請假休息的教職工☝🏽,須提供校醫院或二級乙等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方可休病假。
第八條 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應包括主要病情🤶、診斷結論以及建議休息天數。
6個月及其以內的短期病休和6個月以上的長期病休,均須提供兩名醫生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的病假證明。短期病休須每月開具1次證明,長期病休須每半年開具1次證明。
第九條 若病假後工作不滿1個月又繼續請病假者,其前後病假連續計算🩱。病假期間包括寒暑假和公休節假日。
第十條 病假期間待遇及處理辦法
凡教職工病假期間績效工資按《三亿体育績效工資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績效工資:病假累計不超過10天的🧎♀️➡️,按實際病假天數扣減日常考核獎勵津貼部分👨👨👧👦,超過10天的,不發當月日常考核獎勵津貼部分👉🏻, 連續休病假超過一個月者👩🏽🦱👨👧👧,停發績效工資。
(二)基本工資👩🦯: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
(三)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年度考核結果不能評定為優秀。
第十一條 超過病假期限而未履行續假手續的,有偽造病假證明欺騙行為的,或以請病假為名在外搞經營等活動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生病6個月以上的職工病愈要求恢復工作的🍌,本人應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校醫院或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醫院復工診斷有效證明🤦🏻,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報學院備案後🌲,方可復工,否則仍按病假管理。職工因長期生病不能工作且病假時間超過一年的💇🏻,轉到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四章 產 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指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生產)最多可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已婚婦女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第十四條 懷孕流產者的女職工,根據醫療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根據懷孕周期及病情,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產者,給予42天的產假;懷孕滿7個月以上♙,因死胎🧙🏿♀️、死產或早產不成活的,給予75天的產假。
第十五條 產假必須由校醫院或二級乙等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由部門報人事處勞資科批準備案🟤。
第十六條 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產假期間減免工作量,不影響各類先進評選。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津貼照發🫃🏽。
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後休假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女職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保胎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五章 哺乳假
第二十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所在部門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一條 職工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同意🧕,校醫院或二級乙等以上醫院審定👩🏿,可請哺乳假至嬰兒周歲。哺乳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5%發給生活費,並可繼續享受有關生活福利待遇,但屬於考核發放的各類獎金🧍🏻、津補貼部門根據考核情況發放。
第六章 婚 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本人結婚🌰,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
實行晚婚的(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第二十三條 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不得分段休假。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結婚,若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據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在經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自理🫡。崗位津貼由本部門根據本人聘崗工作完成情況確定發放。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結婚超過規定的婚假時間的🦶🏻,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第七章 喪 假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直系親屬在外地去世時🧜🏻♀️,需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教職工的嶽父母或公婆死亡2️⃣,需要本人料理喪事的,可以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在喪假期間,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第二十九條 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未婚教職工🧐,在父(母)親去世的當年未享受過探親待遇⚇,請假回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按探親假待遇辦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職工,符合探親規定,且未享受探親待遇的👩🏿🌾💭,請假回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也可以按探親待遇辦理🕟。凡按探親待遇辦理喪事的🤾🏼♂️,均不另給喪假。
第八章 探親假
第三十條 參加工作滿一年,與父母、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職工💚,可申請探親假。探親時間應選擇寒暑假或國家法定假期,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自幼撫養教職工長大的養父母;或教職工父母死亡後📴,自幼撫養教職工長大、現仍與教職工保持聯系的親屬🏷,但不包括嶽父母、公婆。此類撫養關系應依據教職工本人檔案中原始記載確定。
本規定所稱“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我院正式職工,且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可前四年一起探望一方父母,後四年一起探望另一方父母。
第三十二條 探親假的待遇
(一)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報銷一人次的往返路費。
(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報銷一人次的往返路費。往返路費的數額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部分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院負擔🏌🏽♀️。
(三)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四)往返乘坐交通工具的具體報銷標準🐕,按照現行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五)探親途中轉車必須住宿的,可按出差標準報銷一晚住宿費👼🏼。
(六)探親假在一年以內辦理報銷事宜,過期不予辦理。
申請出國探親的,必須提供國外親友邀請信件和在國外期間的生活保障證明。時間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況除外📇,但必須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公派出國學習的配偶符合出國探親條件的,可申請出國探親,時間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出國探親三個月內基本工資照發,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停止一切待遇,超過六個月不歸的,從第七個月起按自動離職處理。
公派出國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進修人員、訪問學者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超過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出國探親待遇。
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九章 曠工與自動離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請假期滿未經批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三) 教師無故誤課者;
(四)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或者出國(境)逾期不歸者;
(五)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六)因違紀(法)行為被公安部門拘留審查者;
(七)拒不服從組織分配,不按期報到者;
(八)無故不參加單位例會和逃避組織生活者,每次按曠工一天計算。
第三十五條 曠工的待遇及處理辦法
曠工教職工的待遇按《三亿体育績效工資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績效工資:教職工當月累計曠工1天,不發當月日常考核獎勵津貼,當月累計曠工2天,不發當月績效工資;累計曠工3-4天,扣發兩個月績效工資;累計曠工5-10天🎧🦸🏼,扣發三個月績效工資;累計曠工11-14天🔆,扣發5個月績效工資🪼;累計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超過30天扣發全年績效工資。
(二)基本工資🕶:教職工曠工達到3天的,給予通報批評教育;連續曠工4-10個工作日的,扣發全月的基本工資1️⃣,並酌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紀律處分🧑🏻🎤,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或未經學院同意🧑🏼💻,擅自出國(境)以及出國(境)後未經學院同意逾期不歸的,按曠工人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關系處理,且學院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自動離職的處理
自動離職的人員🧑💻,視為其單方與學院解除勞動關系 ,學院將予以除名,停發其一切工資福利待遇👩🏻⚕️,並將書面公告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關系🗿,且學院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章 請假審批權限
第三十七條 事假在 5天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時報人事處備案;6至10天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審批;11天以上,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轉呈主管院領導審批。
第三十八條 病假在15 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時報人事處備案🔕;16至30天,報學院人事處勞資科審批;30天至3個月,報學院人事處處領導審批🧑🏿🦱;超過3個月,需經人事處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第三十九條 職工請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根據本規定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存檔🚾。
第四十條 教職工在寒暑假期間請假出國(境)的🤞🏿,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備案,並履行相關手續。教職工在非寒暑假期間申請出國(境)事假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人事處🐊、黨政辦簽署意見👩🦼➡️,報學院領導審批。
第四十一條 處級及以上幹部請假👧🏽,除上述規定外👋,須按學院領導幹部請假製度等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安排專人負責本部門的考勤情況,每月報送的教職工考勤表中應明確記錄教職工病假、事假、探親假、婚育假🙍🏽、喪假、產假、出國、進修、曠工等具體情況。對於漏報、瞞報本單位考勤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所涉及請假天數為連續計算,事假、病假、產假🧑🏽⚖️、哺乳假🖌、探親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假期不作扣除(即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作為計算假期天數)👩⚖️,但婚假和喪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應扣除。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