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𓀙,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三亿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三亿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三亿⛓️💥,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製,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製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製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三亿☸️,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三亿(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三亿✊🏻。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三亿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三亿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三亿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製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𓀓。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三亿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