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三亿製度☝🏼🚙,促進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實現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製度化和規範化,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按照《三亿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和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高等三亿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陜教工組【2010】12號)規定與意見🆙,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院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也是學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代會應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三亿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實行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教代會工作機製𓀓。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院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建設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園建設以及事關學院發展等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它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勵辦法;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它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我院在職教職工,願意承擔代表義務👵🏻⚪️,熱心為教職工服務,能夠履行代表職責♈️🎩,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院教職工總數的10%——13%,分配到各基層工會組織🦹🏻♀️,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大會代表以學院工會分會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較少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會聯合組成代表團,並推選出團長、副團長。團長可由黨總支書記、直屬支部書記🏊🏿、工會分會主席和其他代表擔任。團長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參政議政能力👀、較高的民主意識、積極熱情的工作態度和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其職責是:會議期間組織代表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和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參與三亿或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的30﹪。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參政議政能力👨🦳,關心三亿的建設和發展以及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熱情負責,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任期為5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既對學院負責,同時又對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並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原選舉單位可依照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職責的;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
(三)在任期內退休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代表的🛢。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調離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院👮,無法繼續接受原單位教職工的監督👷🏼♀️、無法履行代表職責,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原選舉單位可依照程序進行補選。教代會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保留🍂,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活動,接受調入單位教職工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和學院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製🚧、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長擴大會議。
第十五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會提交學院研究確定。換屆時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報請黨委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三亿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設正、副秘書長👨🦽➡️,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具體事宜。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時,大會主席團組成由院工會提出建議名單👩👩👧👦,報院黨委審批同意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和法律咨詢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由院工會提名,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確認,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第二十一條學院二級單位,特別是系、院、部、校👩🍳🧑⚕️、後勤集團、灃峪校區等二級單位,應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製度,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領導和院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對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決策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不足50人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製度。
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圍繞學院改革和發展建設中的重要事項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交提案。提案至少須由一名代表提出,兩名以上代表附議,也可由代表團集體提出🏸🥻,一事一案👨🏻🦰。
第二十四條 對代表提案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審查立案。
提案立案原則是:提案應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屬於學院職權範圍內能處理的問題;對學院的改革發展和建設有重要意義◻️,對職工的切身利益有重要影響🧛🏿♀️。凡未立案的提案,作為代表建議或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並答復提案人🤭。
第二十五條 凡經審查立案的提案🫃🏿,都要確定承辦單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要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製定落實方案,限期辦理並書面答復提案人🪴。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不能如期辦理的,要及時告知代表提案辦理的進展情況;院工會對提案和建議的辦理要定期進行檢查督辦🫶🏿。
第六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院工會為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大會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主席團、各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組織教職工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三亿民主管理工作向院黨委匯報,與學院溝通;
(五)督促檢查學院二級單位教代會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學院教代會和二級單位教代會的活動經費由學院列支🏊♂️。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學院教職工大會主席團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試行💆🏻♀️🚶🏻♂️➡️。
2012年10月10日